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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81执保2847号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奎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奎琨;徐玉丹;寻丰国;徐乐天;林子锐;杨慧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81执保2847号

申请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寻奎琨。

被

申请人:徐玉丹。

被

申请人:寻丰国。

被

申请人:徐乐天。

被

申请人:林子锐。

被

申请人:杨慧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寻奎琨、徐玉丹、寻丰国、徐乐天、林子锐、杨慧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对被申请人寻奎琨、徐玉丹、寻丰国、徐乐天、林子锐、杨慧明的银行存款504400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寻奎琨、徐玉丹、寻丰国、徐乐天、林子锐、杨慧明的银行存款504400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伟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邵如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