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执3373号
申请执行人:金明柱等十八人。
委托代理人:王丽,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协创兄弟房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大康社区山子下路南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30204368。
法定代表人:谢秋相。 申请执行人金明柱等十八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协创兄弟房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18】1053-107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工资人民币合计807906.96元及执行费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协创兄弟房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640.67元,因金额较小,申请人暂不申请分配上述款项。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其它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纪愉乐
审判员 陈 龙
审判员 颜 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