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10304号
申请执行人: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中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幺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泉,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青,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春生,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江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江春生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确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春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晓滨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