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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2执125号之四

张红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张红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2执125号之四

被执行人:张红强,男性,地址:河南省中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2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红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红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红强在中国银行2494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6.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