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2执125号之四
被执行人:张红强,男性,地址:河南省中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2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红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红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红强在中国银行2494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6.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