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5民初845号
原告:唐山市开平区中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古镇新城璞园32-6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刘广浩,职务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浩炜嘉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海景怡园2段商业楼2号。
法定代表人:马健,职务该公司经理。 原告唐山市开平区中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浩炜嘉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唐山市开平区中浩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开平区中浩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开平区中浩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计26900元,由原告唐山市开平区中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彩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思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