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1202执1033号 方华杰、伍志芳: 关于申请执行人方华杰与被执行人伍志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202民初367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定:
一、被告伍志芳对被告黎友明偿还给原告方华杰的垫支款14643.04元和支付工资补偿金9055元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华杰偿还。
二、驳回原告方华杰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452元,由原告50元、被告伍志芳承担402元。因被执行人伍志芳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方华杰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伍志芳已主动支付24502.54元(包括案件受理费402元)给申请执行人方华杰,并缴纳申请执行费267元。被执行人伍志芳已全部履行(2017)粤1202民初367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伍志芳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如不服本通知,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通知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