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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执2393号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支行、邓文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支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239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合作街道办事处顺江社区顺源环街**。

法定代表人:任小倩。

被执行人:邓文富,男,1975年10月22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许海敏,女,1973年04月11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根据(2018)川0191民初13320号判决,立案执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支行申请执行邓文富、许海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0326.9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并查封了执行人邓文富所有的位于温江区万春镇和林村一组40号40栋1楼1号、2号房屋、车牌号码为川A×××××汽车、川A×××××汽车、川A×××××汽车,但上述财产均不具备处置条件。除上述财产外,暂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永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