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民终11651号
申请人:陈国昌,男,汉族,1974年5月2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伟,广东旭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庆,广东旭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莫家强,男,汉族,1978年7月2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
申请人:吴敏峰,女,汉族,1986年10月1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洪,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欣,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李广荣,男,汉族,1963年11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洪,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欣,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莫以佳,男,1951年12月1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洪,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欣,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李广兴,男,汉族,1955年9月2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洪,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欣,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国昌与被上诉人莫家强、吴敏峰、李广荣、莫以佳、李广兴、原审第三人岑耀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国昌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广荣、莫以佳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李广荣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房产证号:***)的房地产以及被申请人莫以佳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房产证号:***的房地产。担保人某公司某支公司在300万元范围内为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国昌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广荣、莫以佳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广荣、莫以佳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罗凯原
审判员 梁亦民
审判员 谢达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巫江禺
书记员陈琼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