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872号罪犯楚平,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新蔡县赵庄村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7日作出(2003)焦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楚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楚平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31日作出(2003)豫法刑一终字第6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4年3月31日起。于2004年12月1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楚平在执行期间,2006年5月2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2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1年5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4年1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6年6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对罪犯楚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楚平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楚平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9月20日、2017年3月20日、2017年8月20日、2018年2月27日、2018年7月20日、2018年12月20日共表扬6次;2018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楚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楚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霍宣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