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5民初5420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湖南国际金融大厦。
负责人:魏国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平,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坤,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志刚,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诉被告胡志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廖梦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陈 飞 代理
书记员 张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