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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22执56号

张凯凯、郑允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5-11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凯凯;郑允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2执56号

申请执行人:张凯凯,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

被执行人:郑允胜,男,195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凯凯与被执行人郑允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郑允胜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高青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2执356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国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