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003民初1074号
原告:荆州市名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北环路(318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任继茂,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曾祥光,男,1956年6月28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市名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祥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州市名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曾祥光协商一致,已达成和解。
原告荆州市名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市名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州市名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荆州市名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冯路
书记员聂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