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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28财保213号之一

李隆铁、唐爱群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李隆铁;唐爱群;李西伙;唐毕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528财保213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雷小玲,女,1968年2月20日出生,瑶族,居民,住新宁县。

被

申请人:李隆铁,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

被

申请人:唐爱群,女,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系被申请人李隆铁之妻。

被

申请人:李西伙,男,194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系被申请人李隆铁之父。

被

申请人:唐毕方,女,194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系被申请人李隆铁之母。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湘0528财保213号民事裁定,

裁定如下:查询被申请人李隆铁、唐爱群、李西伙、唐毕方名下银行存款,如有可供保全的存款,冻结合计60000元,期限为一年。雷小玲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雷小玲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隆铁、唐爱群、李西伙、唐毕方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雷鸿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孙鹏

书记员孙鹏(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