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02民初2442号
原告:邓智,男,生于1990年,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现住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何江,男,生于1988年,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现住四川省南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智诉被告何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智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智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55元,收取227.5元,由原告邓智负担。
审判员 何知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建如
书记员邱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