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02民初2305号
原告:石峰,男,汉族,1963年5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显文,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学文,男,汉族,1973年2月27日,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刘玉坤,男,汉族,1968年9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原告石峰与被告孙学文、刘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石峰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石峰负担。
审判员 卫 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馨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