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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02民初4830号

葛永华与王玉祝、王翠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葛永华;王玉祝;王翠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02民初4830号

原告:葛永华,男,生于1945年2月14日,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界,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玉祝,女,生于1982年3月6日,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湖南省桃源县,现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王翠兰,女,生于1971年1月6日,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现住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城东新区东升路联邦金座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36613934H。

负责人:尹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德春(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职工。 原告葛永华诉被告王玉祝、王翠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后,原告葛永华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永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4.00元,由原告葛永华承担。

审判员  罗桂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