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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刑更1764号

丁永伟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
当事人
丁永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764号罪犯丁永伟,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通许县所楼镇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滑刑初字第50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永伟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3)安中刑一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6月29日起至2024年12月28日止。于2013年6月28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丁永伟在执行期间,2016年6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对罪犯丁永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丁永伟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永伟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0月20日、2017年4月20日、2017年9月20日、2018年2月27日、2018年7月20日、2018年12月20日共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丁永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丁永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9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强

审判员  赵西云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新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