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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2执956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孙萍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孙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2执956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被执行人:孙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102民初32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萍在银行的存款597580.9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3月5日)或查封被执行人孙萍相当于597580.94元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孙萍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孟庭

审判员  张志山

审判员  王雅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鹏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