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222民初5181号
原告:徐某,男,199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隆基,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810051579。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武,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810065745。
被告:夏某,女,1995年3月9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原告徐某与被告夏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因被告夏某已完全兑现支付原告徐某相关款项,故原告徐某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成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若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