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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2民初7591号

潘某与杨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潘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2民初7591号

原告:潘某,女,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某,湖南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某与被告杨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2019年6月19日,原告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潘某撤回对杨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潘某负担。

审判员  管奕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胡泽雯

书记员吴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