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2民初7591号
原告:潘某,女,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某,湖南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某与被告杨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2019年6月19日,原告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潘某撤回对杨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潘某负担。
审判员 管奕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胡泽雯
书记员吴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