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21执保124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经济开发区万宜路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练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年士东,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年士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1321民初30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年士东的银行存款6377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无标的物可供实施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321民初3075号民事裁定无标的物可供实施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鑫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