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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211财保36号

株洲翡翠金轮置业有限公司与林争华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株洲翡翠金轮置业有限公司;林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11财保36号

申请人:株洲翡翠金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王钦贤,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林争华。 申请人株洲翡翠金轮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预登记在被申请人林争华名下的位于株洲市天元区炎帝大道88号金轮翡翠名园房屋,并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担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株洲翡翠金轮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担保函进行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预登记在被申请人林争华名下的位于株洲市天元区炎帝大道88号金轮翡翠名园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伟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 坤 附相关法律条文的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