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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3执16号

罗田县和贵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功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田县和贵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功益;陈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23执16号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和贵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和,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0754586818被执行人王功益,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执行人陈云生,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和贵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功益、陈云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功益、陈云生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和贵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1123执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文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