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582执130号 华阴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赵某某、郭某某、郭某某、郭某某、赵某某、雷某某: 华阴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赵某某、郭某某、郭某某、郭某某、赵某某、雷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582民初9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华阴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51718.20,经本院扣划雷某某银行存款,执行回案款350000.00元,剩余案款华阴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放弃,执行费5176.00元华阴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自愿缴纳。申请执行人华阴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已办理了领款手续。 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582执13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17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