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甘0502执787号 天水市天房供热中心与陈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9)甘0502民初20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天房供热中心要求被执行人陈宽支付暖气费9679.2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9729.2元,被执行人陈宽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在执行期间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审 判 员 赵青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石娅丽
书 记 员 张婉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