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1052号
原告:李柱军,男,汉族,1975年3月27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孙兰英,女,汉族,1970年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安徽省宿州市永丰木业有限公司,地址宿州市顺河乡马厂中学对面。
法定代表人:孙兰英,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柱军与被告孙兰英、安徽省宿州市永丰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柱军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柱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柱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李柱军自愿承担。
审判员 周红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