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03执13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韩海园,男,汉族,1981年4月14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黄小辉,男,汉族,1978年8月1日生,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海园与被执行人黄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小辉已经与申请执行人韩海园达成还款和解协议,双方同意在2019年7月30日前还款13000元,余款每月还款2000元,直至案件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皖1103执138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姜 华
审判员 盛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智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