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22民初1423号 原告刘慧明,男,汉族,1989年3月3日出生,住府谷县。 被告王占林,男,汉族,1990年9月1日出生,住府谷县。 本院受理原告刘慧明与被告王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被告王占林无准确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故驳回原告刘慧明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慧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永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