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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22民初1423号

刘慧明与王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慧明;王占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22民初1423号 原告刘慧明,男,汉族,1989年3月3日出生,住府谷县。 被告王占林,男,汉族,1990年9月1日出生,住府谷县。 本院受理原告刘慧明与被告王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被告王占林无准确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故驳回原告刘慧明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慧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永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