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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2执442号

毕兴建、邱明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毕兴建;邱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2执442号申请执行人毕兴建,男,汉族,1965年1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邱明军,男,汉族,1964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豫0102民初36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邱明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邱明军名下所有的豫A×××**号、豫A×××**号、豫A×××**号汽车,共计三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邱明军名下所有的豫A×××**号、豫A×××**号、豫A×××**号汽车,共计三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9年月日起至2021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桦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蔡龙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