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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执906号

李海湘、云南好宝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海湘;云南好宝有机农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112执906号

申请执行人:李海湘,女,汉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云南好宝有机农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36711-2。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团结乡乐居村好宝箐。

法定代表人:吴叶春。申请执行人李海湘与被执行人云南好宝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6968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云南好宝有机农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但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云南好宝有机农业有限公司的下落,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丽玲

人民陪审员  尹 宏

人民陪审员  王 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