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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502民初2566号

孟玉莲与杨魁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玉莲;杨魁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02民初2566号原告孟玉莲,女,汉族,1969年9月24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张明业,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魁斌,男,汉族,1971年2月11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玉莲与被告杨魁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玉莲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玉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孟玉莲负担。

审判员  王倩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