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02民初2566号原告孟玉莲,女,汉族,1969年9月24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张明业,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魁斌,男,汉族,1971年2月11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玉莲与被告杨魁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玉莲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玉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孟玉莲负担。
审判员 王倩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