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81民初3908号
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康与宙,董事长。
被告:黄某,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告:何某某,女,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告:向某某,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告:殷某某,女,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告:某某某,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总经理。某某公司诉黄某、何某某、向某某、殷某某、某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某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何某某、向某某、殷某某、某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79元,财产保全费1545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传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齐 硕
书 记 员 王沂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