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终30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健,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毕晓萍,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宝宁,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原审
被告:吴建军,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上诉人于健、毕晓萍因与被上诉人侯宝宁、原审被告吴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7)鲁0705民初3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健、毕晓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于健、毕晓萍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65元,减半收取3133元,由上诉人于健、毕晓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玉娟
审判员 张守现
审判员 崔恒心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童瑶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