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民终25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口市水务局,住所地龙口市港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单承瑜,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才,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兆禄,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
原审
被告:龙口市机械化施工总公司,住所,住所地龙口市黄城港城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韩茂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才,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龙口市水务局因与被上诉人韩兆禄及原审被告龙口市机械化施工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龙口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1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给付完毕,不再存在任何争议为由,于2019年6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龙口市水务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龙口市水务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元,由上诉人龙口市水务局负担。
审判长 郑 勇
审判员 徐承凤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英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