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4民初10418号
申请人:北京嵩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4060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俊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海东,河北振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海,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
申请人:北京新特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郊农场办公楼726室。
法定代表人:田文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伟,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亮,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申请人北京嵩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新特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北京新特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北京新特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于2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担保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嵩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北京新特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北京新特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于2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松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东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