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25执5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瞿小红,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教师,住浠水县,
被执行人:王源,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瞿小红与被执行人王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瞿小红与被执行人王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瞿小红向本院出具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1125执563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学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海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