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21执112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街**。法定代表人周连华,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谢求辉,男,汉族,住双峰县。被执行人王裕红,女,汉族,住湘乡市。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谢求辉、王裕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2018)湘1321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求辉、王裕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2019年5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谢求辉、王裕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5月2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2019年6月12日向双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6月18日对被执行人谢求辉、王裕红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 文
审判员 朱学东
审判员 李鑫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