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1刑初189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雪琴,男,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9〕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雪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燕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雪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起,被告人刘雪琴多次在其居住的位于本市寮步镇百业五金电子城的出租屋容留违法人员何云峰、李某1(两人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如下:2018年9月14日左右一天19时许,李某1、何某2购买冰毒后去到刘雪琴的出租屋,三人一起吸食。2018年10月3日左右一天下午,刘雪琴和李某1、何某2凑钱购买冰毒后一起在刘雪琴的出租屋吸食。2018年10月10日左右一天晚上,刘雪琴和李某1、何某2一起出资并购买冰毒,后三人一起在刘雪琴的出租屋吸食。2018年10月16日晚上,刘雪琴和李某1、何某2一起出资并购买冰毒后在刘雪琴的出租房一起吸食。2018年10月22日1时许,刘雪琴等三人在寮步镇悦来酒店红绿灯处被公安机关查获。以上事实,被告人刘雪琴在法庭上并无异议,且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vivo手机一部、oppo手机一部、iphone手机一部,到案经过,押金单,何某2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李某1手机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全国人口信息,情况说明,刘雪琴、李某1、何某1等三人手机微信财付通支付转账记录,证人何某1、李某1、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2的证言,被告人刘雪琴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雪琴无视国法,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雪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雪琴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雪琴判处八个月到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该量刑符合法律的规定及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视被告人刘雪琴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雪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审 判 长 李沛雄
人民陪审员 罗可可
人民陪审员 李少琼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家欢(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