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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02执422号

许昌市科技城市信用合作社、河南星龙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昌市科技城市信用合作社;河南星龙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02执422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市科技城市信用合作社,住所地:许昌市南关大街**。

负责人:刘汝全,该社清算组组长。

被执行人:河南星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北密新路**

法定代表人:郭星伟,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许昌市科技城市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河南星龙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的(2018)豫1002民初4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及利息2174000元。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以及少量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交易信息。3、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确认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无需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4、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5、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河南星龙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伟杰

审判员  郭 艳

审判员  吴新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