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5执142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荣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489145。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金朝,男,1976年7月28日生,汉族,,住登封市。本院在执行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金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8)豫0185民初48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金朝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金朝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华镇支行的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