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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2730民初1401号

岑发健、韦延敏等与岑先才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贵州省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所有权纠纷
当事人
岑发健;韦延敏;岑丽;岑发明;岑发辉;岑先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730民初1401号

原告:岑发健(曾用名岑飞)男,1979年12月9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龙里县人,农民,现住龙里县。

原告:韦延敏,女,1942年6月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龙里县人,现住龙里县,公民身份号码522730194206041528农民,系岑发健母亲。

原告:岑丽,女,1973年5月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龙里县人,农民,现住贵阳市小河区,系岑发健大姐。

原告:岑发明,男,1975年8月7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龙里县人,现住龙里县,公民身份号码522730197508071515农民,系岑发健大哥。

原告:岑发辉,男,1977年9月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龙里县人,农民,现住龙里县,系岑发健二哥。

被告:岑先才,男,1944年5月22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龙里县人,农民,现住龙里县。 原告岑发健、韦延敏、岑丽、岑发明、岑发辉诉被告岑先才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后,原告岑发健、韦延敏、岑丽、岑发明、岑发辉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岑发健、韦延敏、岑丽、岑发明、岑发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岑发健、韦延敏、岑丽、岑发明、岑发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岑发健、韦延敏、岑丽、岑发明、岑发辉负担。

审判员  陈培琼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冉慧芳

书记员宋飘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