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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6执678号

刘某某、陈某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一;陈某二;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16执67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一。被执行人陈某二。被执行人王某。

原告刘某某、陈某一与被告陈某二、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116民初6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某、陈某一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二、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2019年2月22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陈某二承诺于2019年8月1日前还清上述借款。申请执行人也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执6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绪刚

审 判 员  丁发生

人民陪审员  冯建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田立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