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1执847号申请执行人董凤静,女,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陈金龙,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董凤静与陈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1民初234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凤静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金龙给付案款90,0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等。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号小客车予以查封(未实际控制),查封期限三年(2019年2月15日至2021年2月14日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山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未设立住房公积账户。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到位金额9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1民初234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五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宝建
审判员 赵 良
审判员 霍福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心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