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2民初6739号 原 告 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兴华南街**。
法定代表人:冯玉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鑫婷,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道明,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告 张扬 案 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煜伟 二O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古沛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