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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3民初3613号

陈峙与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峙;向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初3613号

原告:陈峙,男,1992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向前,男,1963年0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原告陈峙与被告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陈峙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峙撤诉。本案受理费3042元,减半收取1521元,由原告陈峙负担。

审 判 员  羊宝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十八日

法官助理曹吉琳代理

书记员  朱咸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