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初3613号
原告:陈峙,男,1992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向前,男,1963年0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原告陈峙与被告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陈峙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峙撤诉。本案受理费3042元,减半收取1521元,由原告陈峙负担。
审 判 员 羊宝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十八日
法官助理曹吉琳代理
书记员 朱咸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