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2322执30号
申请执行人:苏家明,男,1965年5月28日生,云南省双柏县人,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
被执行人:郝美菊,女,1974年1月8日生,云南省禄丰县人,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本院执行的苏家明与郝美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86.8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兑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2322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二项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德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