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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11民初177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金明支行与于兆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7-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金明支行;于兆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11民初17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金明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52251988A。住所地开封市金明东街北段1号。负责人姜涛,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战红,女,汉族,1972年7月16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该公司客户经理,特别授权。被告于兆军,男,汉族,1982年3月29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金明支行诉被告于兆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靳 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银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