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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21行审65号

修武县公安局、陈付宝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修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修武县公安局;陈付宝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821行审65号申请执行人修武县公安局,住所地河南省修武县宁城大道与竹林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8210056772481。法定代表人牛三群,局长。委托代理人石会会,女,汉族,1981年2月9日生,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制室主任,住河南省修武县。被执行人陈付宝,男,汉族,1971年12月24日生,住延津县。申请执行人修武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递交修公强执申字【2019】第54号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其局交通警察大队410821-100726166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本院立案后依法审查期间,经说服教育,被执行人陈付宝主动缴纳了罚款40元,履行完410821-100726166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处罚义务。申请执行人修武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修公强执申字【2019】第54号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处罚义务,申请执行人修武县公安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修武县公安局撤回修公强执申字【2019】第54号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范晓玲

人民陪审员  宋瑞娟

人民陪审员  李亚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秦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