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督253号
申请人:长沙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柠檬丽都****。
法定代表人:景炎青,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彭军龙,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申请人长沙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彭军龙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发出(2019)湘0103民督253号支付令,限被申请人彭军龙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该支付令无法送达,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9)湘0103民督25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长沙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史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王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