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781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程舟,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
被执行人:张毅,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舟与被执行人张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毅于2019年6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程舟作出书面还款承诺即对尚欠申请执行人程舟欠款17000元,于2019年7月、8月、9月三个月内付清。6月18日,申请执行人程舟在被执行人张毅作出的上述还款承诺书上签字表示同意后,并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张毅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程舟对被执行人张毅向其作出的还款承诺表示同意后,向本院书面撤回对被执行人张毅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湘0781执165号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张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对申请执行人程舟的还款承诺,申请执行人程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雷光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雅琴 更多数据: